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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彼勒公司是全球享有盛誉的工程机械制造商,自197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已经在中国市场深耕超过45年,其系列商标(“CAT”商标)在工程机械的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对方在卡特彼勒公司的第7类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件KAT商标。卡特彼勒公司认为,上述商标与卡特彼勒公司的CAT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因此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权异议申请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及后续一、二审法院先后裁定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据此驳回了卡特彼勒公司的请求。随后,卡特彼勒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上述两案。
最高法再审后于近日下达终审判决,裁定卡特彼勒公司的CAT商标在中国工程机械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对方的KAT商标与卡特彼勒公司的CAT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似,在CAT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双方商标使用在工程机械产品上构成混淆性近似会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最高法裁定相对方在申请KAT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鉴于相对方的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与卡特彼勒公司在中国的经营地之一同处一座城市,并考虑到卡特彼勒公司及其CAT商标的知名度,相对方理应主动避让,但却在相同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KAT商标,难谓善意。最高法据此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知识产权局及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及判决,并将两案发回知识产权局重新下达裁定,宣告相对方的两项KAT商标无效。
卡特彼勒公司的胜诉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项重大成果,尤其是考虑到相对人长期使用KAT商标的情况以及其较大的业务规模,最高法的判决令人振奋。这一判决向市场传递的信息不言而喻:卡特彼勒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视,并将继续不遗余力地捍卫其知识产权。本案同样展示了霍金路伟与其联营机构联合信实·霍金路伟通力协作,在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审理的复杂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中为客户赢得胜诉的强劲实力。
在上述案件中为卡特彼勒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包括:夏雯雯(霍金路伟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梁勇(联合信实·霍金路伟顾问律师)及李薇娟(联合信实·霍金路伟律师)。